证券代码:688576 证券简称:西山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46,502,78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312,721
股后的股本 45,190,06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5,190,060.00 元(含
税),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注销存放于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 1,002,721 股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 46,502,781
股减少至 45,500,06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 1,312,721 股减少至
的股份数仍然为 45,190,06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
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5,190,060×1.00)÷45,500,060≈0.9932 元/股(含税,保留四位小数)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993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重庆众成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重庆众成二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众成三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重庆众成四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
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8211081
特此公告。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