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 绝味食品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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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4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6,001,93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9,980,638.8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情形。
     公司股东上海聚成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成广企业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福博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功企业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9842956
  特此公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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