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0、200030 证券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25-28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
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7)。
本 47,818,915 股。
股份已注销,A 股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5 元/股计算(A 股每股现金分红=A 股现
金分红总额÷A 股总股本),即 0.15 元/股=250,798,789.50 元÷1,671,991,930
股。综上,在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5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度权益分派方案。按总股本 1,741,643,085 股(A 股总股本 1,693,824,170 股,
B 股总股本 47,818,915 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金红利 1.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57,971,626.75 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2024 年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方案
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固定的
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对 2024 年权益
分派方案无影响。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1,719,810,84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
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1.350000 元,持有无限
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921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30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5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5 年 7 月 2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6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5 年 7 月 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返还结果以税务机关
的最终批复为准。
七、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海街 701 号(邮编:130012)
联系人:刘岩、沈相君
联系电话:0431-85122797
联系传真:0431-85122756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