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4 年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决定按照《东安动力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限制性股票 4,447,234 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4 年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及部分激励对
象离职,公司决定按照《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235 名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47,234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
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回 购 注 销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通 知 债 权 人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
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
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五)达
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之“……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2022
年-2024 年)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经营指标未达到上述《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决定按照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
部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第4条“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
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相关规定,五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需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完成上述股票的回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235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4,447,234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5493231)
,
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 235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
的 4,447,234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447,234 -4,447,234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6,476,161 0 466,476,161
股份合计 470,923,395 -4,447,234 466,476,161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
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
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
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
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东安动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
行)
》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东安动力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
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