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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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
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
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本所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
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
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
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等专业文件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法定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
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
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简称      指                 释义
发行人、创世纪、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劲胜有限       指   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劲胜智能       指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曾用名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深圳创世纪      指
               司
               创世纪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股
创世纪投资      指
               创世纪工业装备(广东)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
工装广东       指
               的子公司
               赫勒精机(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赫勒浙江       指
               司
               东莞劲胜精密电子组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
东莞劲胜精密     指
               子公司
               东莞华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东莞华程       指
               司
               东莞劲胜劲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
劲胜劲祥       指
               子公司
               东莞市创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创群精密       指
               公司
               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宜宾创世纪      指
               司
               创世纪装备(西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西安创世纪      指
               公司
               湖州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湖州创世纪贸易    指
               司
               深圳市创智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1%
创智激光       指
               的孙公司
               无锡市创世纪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无锡创世纪      指
浙江创世纪      指   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司
               香港台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香港台群       指
               司
               台群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
深圳台群装备     指
               孙公司
               广东华赛智能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1%的孙公
广东华赛       指
               司
               广州市霏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0.82%的
广州霏鸿       指
               孙公司
               创世纪工业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
工装浙江       指
               的孙公司
       简称   指                          释义
                赫勒精机(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75%的孙公
赫勒江苏        指
                司
苏州台群        指   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司
                深圳市台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深圳台群电商      指
                公司
                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60%的孙
华领智能        指
                公司
                无锡市创群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
无锡创群        指
                的孙公司
                台群(越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
越南台群        指
                孙公司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
本次发行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
A股          指
                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申万宏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天职国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及/或其签字律师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职
《审计报告》      指   业 字 202518731 号 、 天 职 业 字 202427365 号 、 天 职 业 字
                202330056 号的《审计报告》及其各自对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职
《内控报告》      指   业字202528731-2 号、天职业字202427365-2 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3 月
及一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事宜;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批准行为和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
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股票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不
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格、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4)发行人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情形。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日。发行价格为 5.4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资金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
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
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验
资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
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认为:
的资格。
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全资子公司香港台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香港台群机械设备有
限公司在越南设立有全资子公司台群(越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唐楚彦
律师事务所针对香港台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台群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报告期内,合法合规开展经
营活动,未受到行政处罚;根据 WINHOLD COUNSEL LAW FIRM LIMITED 对台群
(越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台群(越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
经根据越南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报告期内,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受
到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设立机构从事
经营活动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之“(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
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关联管
理人员报酬、关联担保等。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重大关联
交易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凌慧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与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本所认为:
涉诉存在权属争议,但所涉专利非发行人核心专利,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
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拥
有的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
期末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发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本所认为: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认为:
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认为: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整,上述变化符合《公司法》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有效。
重大税收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台群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未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
其纳入并表范围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被税务
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的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
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认为:
展目标等相匹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需办理相关部门
的批准、备案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
行人期末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所涉税收违规不属于重大税收违规行为,且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未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
盾之处,本所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壹份由本所
留存,其余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张   恒
                            经办律师:
                                    侯大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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