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8: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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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2024 年度差
异化分红”或“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规则》《交易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
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
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
原件具有一致性。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部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A 股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
公司 A 股股份 34,843,324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
的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再次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 2.5 亿元
                                     (含),
上限为人民币 5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5 元/股(含)。截
至目前,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尚未完成,实际已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25,624,457 股,
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全部股份合计 60,467,781 股不参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以公司 2024 年 12 月末总股本 8,496,645,292 股为基数,扣除截至当前公司回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60,467,781 股 后 , 即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43,617,751.10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7,469,482,864 股,扣除截至当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的 A 股 股 份 60,467,781 股 后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A 股 股 份 数 为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截至当前,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7,469,482,864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股份 60,467,781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为 7,409,015,083 股。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A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交易规则》及公司申请文件,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的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9.58 元/股计算,A 股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分派
的现金红利为 0.10 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58-0.10)÷(1+0)=9.48 元/股
    虚拟分派的 A 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A 股总股本=(7,409,015,083×0.10)÷7,469,482,864≈0.0992 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A 股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9.58-0.0992)÷(1+0)=9.4808 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交易规则》及公司申请文件,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
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9.48-9.4808|÷9.48≈0.0084%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60,467,781 股不参与分红对 A 股除权(息)
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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