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
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策橡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
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五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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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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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天、临时会议召开前
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
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
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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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
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对会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
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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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
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因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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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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