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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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
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良好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
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当由三名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
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
责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若遇紧急事
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举行。原则上应当
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
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
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有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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