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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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和《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雷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
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
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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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
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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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章程》《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
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
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
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
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
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
会秘书的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副总经理向部门
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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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总经
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六)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七) 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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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行使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职权及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
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方案;
  (四) 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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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七) 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公司
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八) 决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
  (九) 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包括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公司
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
录并保存。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员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
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
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三) 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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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五)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六)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 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
责任;
  (五)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 出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或
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 限制其权利;
  (二) 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 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规则》等国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若本细则与《主板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主板规
范运作指引》、
      《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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