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议室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 1,479,581,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4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 1,022,737,197 股股份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8,522,9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5029%。
权的股份总数为 300,138,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6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0,3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5,427,78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819%。
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248,086,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16,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89,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5%;反对 2,732,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5%;弃权 2,416,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关 联 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有效表决权 股份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