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 东方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6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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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制度编号: 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4】       生效日期: 2025 年【】月【】日   制度类型:Ⅰ类制度

解释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版次:02 版              页数: 5
制定人: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人: 董事会             批准人: 股东会
?传阅              ?阅后执行并存档      ?保密              保密等级: 公开
版本记录
版本号       版本日期          说 明               文件名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上述职责的具体内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形成审议
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规定等披
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年度履职情况以及专项意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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