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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 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11】 生效日期: 2025 年【】月【】日 制度类型:Ⅰ类制度
号
解释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版次:02 版 页数: 16
制定人: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人: 董事会 批准人: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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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和股票帐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
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
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
论。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
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5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依法有权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并
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交
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提名人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无公司章程规定
情形的声明;
六、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七、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参
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要求的文件,并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可以担任股东会主持人:
一、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长任主持人;
二、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任主持人;
三、未设置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
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议股东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通知及公
告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有关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八条 休会
一、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二、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依据本规则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和表决结果确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点票。
第六十一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内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
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候选人的
表决权限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
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
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
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当选:
(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
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
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三)以与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相同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
数(计算时包括该董事候选人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
董事候选人人数之和不超过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
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
次股东会上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
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会是否已选举产
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将来的股东会上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
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
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
额应重新选举。
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选举董事具体采用本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方式。新任董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七条 对于募集资金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会的比例。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
于10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
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五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
以宣布散会。
第八十二条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就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重大投资行为及重大担保事项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决定的公
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投资及提供
担保,但上述单次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投资金额或为非控股子公司的
其他法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金额或担保限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权限
的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