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科技: 高华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6: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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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85,92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103,671 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83,816,329 股,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 元 ( 含 税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83,816,329×0.20÷185,920,000≈0.1977 元/股(保留 4 位小数)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7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李维平、单磊、佘德群、黄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的通知》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
的通知》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5766153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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