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2: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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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
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
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
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
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孚能源 31.00%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
孚能源 62.2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股权比例将提高至
   安孚能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购买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安孚能
源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本次交易系收购控股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
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
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安孚能源的控股子公司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
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优质资产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将大幅提升,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
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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