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61 证券简称:烽火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0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14:50 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 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投票为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网
络投票是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
(6)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刚强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2 人,代表股份 429,101,0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5,068,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69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8 人,代表股份 64,032,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40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8 人,代表股份 31,959,65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778,6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7 人,代表股份 4,181,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76%。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210,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4%;
反对 7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8,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137,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
反对8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弃权
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9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207,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8%;
反对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0%;弃权
股份总数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207,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8%;
反对7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弃权
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6,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211,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7%;
反对 7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7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71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8%;
反对1,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弃权
股份总数的0.0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68,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3.7979%;弃权1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7,789,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 1,1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48,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3.5883%;弃权1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20,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7%;
反对1,413,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弃权
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4.4235%;弃权1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4%;
反对1,41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弃权
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6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4.4279%;弃权1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3,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1%;
反对1,413,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弃权
股份总数的0.0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7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4.4235%;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候选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表决。
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工董事李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李鹏先生简历见附件。
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烽火电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刊载于2025年4月26日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张翠雨、杨梅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李鹏,男,1978 年出生,硕士,正高级工程师,2001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
任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所线路设计、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卫星
通信项目部线路设计、航空市场部副部长、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科技部部长
兼党支部书记、产品研究二所所长,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目前持有公司股
票 19,800 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