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
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
按照《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
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
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二章 津贴标准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独立
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
关独立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 12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
拾贰万元),分两次发放,时间为当年的 9 月 30 日前和次年的 4 月 30 日前。以上津
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
需的合理费用,均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
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
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