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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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债券(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申报、发
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
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
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
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及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
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
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
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同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
     第九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资者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
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财务、治理
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
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
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
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
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
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等内容。
  前述广泛性影响及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的更正及披
露的相关信息披露编制规则予以认定。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等
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部原因及
对公司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整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可公开获
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索引内容也
是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主体、标的、交易安排或者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事项起因
或者背景、相关决策程序(如有)、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赠予、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化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拟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单次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承担他人有息债务每超过发行人上年
末合并报表范围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超过其原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十二)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三)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二十四)公司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
  (二十五)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
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发生对公
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个
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及变动比例的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件触发不同事项披露标准的,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同时
符合不同事项的披露要求。相同类型的重大事项持续触发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所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是指下列任一情形的最早
发生日当日:
  (一)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发生;
  (四)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二)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开展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
络。
  总部其他部门和控股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履行信息
披露的事项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收集并汇总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并起草、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
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
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派人
列席会议;如不列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后取得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统筹来访接待、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
备查文件;
  (六)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信息应
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拟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和其他信息)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组
织编制,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涉及需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应当及
时、公平地向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关注文件
的披露状态。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其意见或理由。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
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职,
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告知所了解的公
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等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当公司审计委员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
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内幕信息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
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约定上述人员应
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
益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益
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债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及重要
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重要关联方的报道。公共传媒传
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查传闻的真实性,评估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外部融资及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
应当尽快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章 涉及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控股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
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
大影响,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控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的档案管
                  理制度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履职记录、
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关公司债券债
权债务关系终止后5年。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前款所称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提供,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说明修订内容
及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并披露修订后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更严格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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