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
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
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扣减薪酬;
(五)诫勉;
(六)停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改任非领导职务;
(七)责令辞职、免职;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会在作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
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
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该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