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独立董事津
贴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 津贴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税前每人每月 2000 元。董事的津贴应于公司
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公司董事自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津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自愿
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计算相关津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发放的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津贴时代扣代
缴。
第三章 津贴发放程序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公司董事人员构成及人员变动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
备案。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人员情况编制“董事人员津贴明细表”测算津贴发放金额。
第七条 股东派出董事的,由公司向股东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上交本年度应发津
贴总额。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