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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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深入贯
彻落实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大监督体系建设等要求,保障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科发党字〔2020〕53号)《中国科学
院控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科发企党字〔2021〕19号)等有关制
度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公司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以强化主
体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的活动。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经营
风险,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动建设中国
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治理体系。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党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
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涉,不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
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协助公司党总支
开展相关内部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检查,并协助开
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设置并配备适宜数量的专职工作人
员。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
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的要求,综合考
虑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特点、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重点监督领域等,结合本单位
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一)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上级单位重大决
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展规划、任期目标、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年度工
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关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六)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
  (七)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经批准后执行上级审计部门、公司党总支及经营班子交办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履行内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发展规划、任期目标、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工
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被审计对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党总支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总支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
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
计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
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审计应符合国家、公司保密要求。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专项审计一般在实施内部审
计工作前3个工作日下发书面审计通知至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
计时送达。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前,内部审计部门应征求公司人力资源或
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对
接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
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要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过
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抽样审计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
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保留相应的工作
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按公司要求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在审计终结时,依照审计证据,对审计事项
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询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先后报公司总经理审
核,董事长审批,必要时对有关问题可以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审议和开展补充审计。
审批后的报告经正式行文,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落实及后续审计要求:
  (一)为了巩固审计成果,加强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落
实审计意见的整改,审计报告审批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
达整改通知书,并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3个月内,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
续审计。
  (二)后续审计是为了规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实施整改而进行的继续跟
踪审计。
  (三)被审计单位签收审计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
意见进行研究,明确整改第一责任人,指定整改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的整改落实方案及计划,后续根据整改结果编写整
改报告,加盖公章并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签收。
  (四)对于整改不到位、不落实、改了又犯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可依规依
纪对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各控股公司
审计发现及整改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党总支汇
报。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审计
底稿、整改报告、后续审计报告等资料及其他文书整理成册,编号、装订、归档
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出借。审计档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对应到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研判后汇报公司相关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通报。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结
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重大违纪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上级单位、公司及控股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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