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
能源”或“标的公司”)8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 5%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完成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
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评估机
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华夏金信评报字2025119 号),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
易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了《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孜洛依北铁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经纬评报字(2025)第 012 号)、《新疆阿克陶县托合特日克
铁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经纬评报字(2025)第 013 号)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审查了有关评估事项
后,现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
及交易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从业资格,聘请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经中
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
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
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的参考。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
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
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
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依照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鉴别。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结果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宋岩、王庆明、潘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