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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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
能 源 ” 或 “ 标 的 公 司 ” ) 82% 股 权 、 拟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向 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
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况。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葱岭能源100%股权,葱岭能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
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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