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 82%股权、拟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 5%股权,并向
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本次
交易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
相关生效裁判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