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母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审计机构对
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
利润低于0.1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出现
不可抗力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
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配。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独
立董事可以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