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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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 华通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
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
账户内存有 13,338,500 股股票,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股数为 7,439,218,468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 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6 月 19 日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81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454,080,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名,代表股份总数 648,672,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8.71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811 人,代表股份总数 690,035,0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的 9.2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362,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5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5 人,代表股
份 648,672,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8.719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偿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的关联股东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即原“绍
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佶、上海
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
致行动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苗通;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87,21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4,0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87,21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5%;反对 1,98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弃权 834,0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1,218,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867,0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87,172,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2%;反对 1,99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2%;弃权 867,0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沈鹏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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