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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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5-045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事项概述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克州葱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新疆葱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葱岭能源”
)82%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JAAN INVESTMENTS CO. LTD.购买葱岭能源5%
股权,并向包括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在
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新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冶”)合计持股比例为52.50%。本次交易完成后(不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新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源矿冶合计持股比例为
   新矿集团拟通过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
股份,增持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矿集团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
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中,新矿集团已承诺因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而获得的公司股份,
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提请股东会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因此,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新矿集团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关
监管机构的批准,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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