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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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
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和衍
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
  (五)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期货交易或套期保值等风险管
理活动,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期货和衍生品
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
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本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
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或流程指引,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包
括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的额度。
  第八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九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或总经理审批的额度内,由公司总经
理负责组织成立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略,
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公司董事
会授权领导小组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
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采购部门(或指定部门)作为期货交易、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期货交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
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部门(或指定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门
管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
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资金部门应根
据经领导小组审批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和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
妥善安排资金交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
及核算方法。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点项
目报告制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
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与监
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
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
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
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
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
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抵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与修订。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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