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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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由全体董事推荐董事沈进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5,10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1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3 人,代表股份数 7,123,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5%。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278 人,代表
股份数 382,227,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50%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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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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