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律字第 6967 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当代明
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10:00 时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
汉保利广场 4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鞠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170 人,代表股份 686,424,2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3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10 人,
代表股份 672,402,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4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14,021,3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7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提案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16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
反对 8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提案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167,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
反对 8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提案 3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16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
反对 8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提案 4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80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
反对 1,5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7%;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89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282%;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7%。
提案 5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956,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1%;
反对 8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弃权
提案 6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953,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7%;
反对 8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
提案 7 《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69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4%;
反对 8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944,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893%;反对 8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84%;弃权 6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223%。
提案 8 《2025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51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3%;
反对 1,5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1%;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60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090%;弃权 3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24%。
提案 9 《2025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12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7%;
反对 8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
提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51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0%;
反对 8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弃权 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599,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议案 8、10 属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4、7、8、10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议案 7 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
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