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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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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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六个月至《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8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
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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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立刚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于立刚 标的公司董事 1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于立刚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
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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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治元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深圳市远致星火 2024-09-18 600 买入
私募股权投资基 2024-09-18 600 卖出
陈治元 0
金合伙企业(有限 2024-09-19 1,500 买入
合伙)投资经理 2024-09-19 8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治元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
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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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
(3)徐璐瑶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董秘办 2024-09-05 100 买入
徐璐瑶 500
职员 2024-09-09 100 买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璐瑶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
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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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
(4)毕惠芬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董事
毕惠芬 长、总经理朱志 350,000
荣配偶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朱志荣和毕惠芬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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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5)卢京波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董事、
卢京波 副总经理曹阳配 115,000
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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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曹阳和卢金波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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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佳莺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监事会主席、
主要股东宁波金广投 2024-10-29 300 买入
黄佳莺 0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永平成年子女 2025-02-06 3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黄永平和黄佳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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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7)陈蝶莉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副总经理、 2024-08-26 20,000 卖出
陈蝶莉 上海富驰董事何灵敏 0
配偶 2024-08-30 130,0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何灵敏和陈蝶莉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8)何由之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副总经
何由之 理、上海富驰董事 2024-08-30 250,000 卖出 0
何灵敏成年子女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何灵敏和何由之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9)朱宇华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交易对手方钟伟 2024-10-09 26,900 卖出
朱宇华 0
配偶 2025-01-03 2,000 买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钟伟和朱宇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0)陈展
股份变动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标的公司总经办 2024-11-18 10,000 买入
陈展 330,700
主任 2024-12-05 142,900 买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展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1)褚佩华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标的公司有关知 2024-10-17 7,000 买入
褚佩华 0
情人员陈展之母 2024-10-18 2,000 卖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褚佩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2)黄燕静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标的公司有关知
黄燕静 情人员沈海华配 0
偶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沈海华和黄燕静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
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
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
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
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3)孙其锋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孙其锋 标的公司董事 2024-09-20 1,000 买入 33,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其锋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
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
(14)陈伊珍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东睦股份主要股
东宁波金广投资
陈伊珍 2024-11-21 4,000 买入 3,000
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伊珍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
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
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情形。”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宁波新金
广投资管 东睦股份主要股
理有限公 东
司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声明并
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
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
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
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办理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相关情形。”
(2)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变 截至 2025 年 6
买入/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月 6 日结余股
卖出
(股) 数(股)
上海创精投资
咨询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 100
(有限合伙) 2024-10-14 500 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
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
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办理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相关情形。”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①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股份变动数量 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结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余股数(股)
②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截至 2025 年 6 月 6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买入/卖出
日结余股数(股)
融券券源划拨划
入
申购赎回股份减
少
③融资融券专户账户
截至 2025 年 6 月
股份变动数量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6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
卖东睦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东睦股份
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睦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
二、结论意见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本
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
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睦
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