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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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DZ-TMP-29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
      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
      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人事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
   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津贴或
   报酬,按照其所在公司担任的岗位领取薪酬,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级别津贴、人才
   津贴、年度基本奖励、年度贡献奖励构成;其中,年度贡献
   奖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部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
   业绩实现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决定。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年薪按就高原则领取,
   不重复领取。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
        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
        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
        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
   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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