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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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上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
      范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
           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
           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其控制的财务公司, 且利率等条款
           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其输送
           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其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
      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
      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 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 以及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
      资金往来等情况, 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
      况的, 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
      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
      施; 公司未及时披露, 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相关
      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
    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 对公司是否存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 监控公司与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影响, 若收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并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 即发现持股 5%以上的股东侵占资产的, 在提起诉
    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时, 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的实施条件, 避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
    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公司或中小股
    东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
    罚外,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
    据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
    时亦同。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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