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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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 澄清媒体传闻。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公司应当主动
      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密
      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
      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
      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专栏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用于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
      关信息。
      对于专栏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十四条 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
      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
      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
      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
      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 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
      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 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
      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
      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总部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
    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
      《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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