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1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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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58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为信达科创担保 1,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
    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分别为信达科创
    担保人民币 1,000 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5 年度向银行、其
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
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上述授信时具有审批权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2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此担保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
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
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
范围内,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
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 12 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近日,信达科创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
行”)签订了额度为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光唐综授字
最高保字 20250072 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及王潇潇分别与光
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 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
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
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
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
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币 76,155.14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44,277.28 万元,资产负债率 41.86%。2024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人民币 62,916.64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5,276.85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
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1,000 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
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69 号的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
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
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
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1,000 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
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 20240069 号的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
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
称为“被担保债务”)。
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
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608,750,712.1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8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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