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3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6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309,441,175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金红利 71,433,522.88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转增分配,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02,684,419×0.2360)÷309,441,175≈0.2308 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0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26 - 2025/6/27 2025/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杰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60 元;持股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36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为人民币 0.21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24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
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1658162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