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5-03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4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5 - 2025/6/26 2025/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本次不参与利润
分配的股份数 4,982,20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190,200 股及待回购注销的 792,000
股)。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 409,802,216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的股份数 4,982,20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190,200 股及待回购注销的 792,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404,820,016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638,805.44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09,802,216-4,982,200)×0.34÷409,802,216≈0.3359 元/股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359)÷(1+0)=(前收
盘价格-0.3359)元/股。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5 - 2025/6/26 2025/6/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张海、王惠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以及其
他股东所持有本公司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30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
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0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0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34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业部
联系电话:0851-38113395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