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账户中的股份 1,039,7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139,138,486 股×1.67 元÷10 股=23,236,127.16 元(含税)。
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23,236,127.16 元
÷140,178,204 股×10 股=1.6576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
五入)。
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不
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分红不影响公司总股本的变动。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享有利润分
配权的股本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拟以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为原则,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户的股份为 1,039,718 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503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3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7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 月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股份作出相关的减持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诺履行期内
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25.08 元/股。
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
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
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657613 元/股。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
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24.83 元/股。
施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
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咨询联系人:顾倩、张丽
咨询电话:0512-35003559
咨询邮箱:ir.db@chchem.com.cn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