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投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 律 意 见 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本所律师对招商证券承销的山东信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在充
分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
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谨此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战投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相关事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配售情况及是否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
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为:
序 限售期 拟认购金额上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号 (月) 限(万元)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招商资管信通电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企业(有限合伙)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
行配售。
战投法律意见书
(一)招商资管信通电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
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
即不超过 3,900,000 股,同时不超过 6,25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信通电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设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16 日
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22 日
备案编码 SAYU31
募集资金规模及认购
资金上限
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根据《招商资管信通电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信通电子科技员工
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以下简称“《战配议案》”)。同意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确认,上述《战配议案》审批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序 拟认购金额 拟参与本次战略 合同所属单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配售计划的比例 位
战投法律意见书
序 拟认购金额 拟参与本次战略 合同所属单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配售计划的比例 位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
合计 — 6,250.00 100%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价款;
发行价格后确认。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招股意向书》、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核心员工
任职认定证明。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且合法存续,确认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资管计
划的人员、任职和参与比例等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
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
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
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
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
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
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
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
的信息和资料,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
战投法律意见书
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
件与资料;(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综上,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信通电子员工
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根据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信通电子员工战配
资管计划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访谈方式对员工
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逐一进行的调查访谈,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信通电子员工战配
资管计划参与人的战略配售资金均来自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本人自
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该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次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承
销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绿
投”)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 统一 社会代码 /
企业名称 91120118MA823CKW1E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人 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伏
程红)
出资额 82,5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 6262 号查验库办公区 202 室(天津
主要经营场所
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7863 号)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经营范围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
商投资的领域)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电投绿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另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电投
绿投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ZJ901
管理人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从控制权角度,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
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执行事务合伙
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90.01%的股权;
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
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
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以下简称“国电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 56.67%
伙)
的份额(国家电投实际控制主体所持份额按照 100%计算,其他主体所持份额按照
国家电投享有的权益比例计算,详见注 1),国家电投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
有人。因此,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投 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电投绿投
战投法律意见书
的实际控制人。电投绿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 1: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 20.61%的份额,通过其实际控制主体(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国电投科创基金)持有电投绿投 35.15%的份额,通过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 0.91%
的份额。
注 2: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国资委间接持股 87.14%,云南省财政厅间接持股 6.63%,中国
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100%的企业)间接持股 2.65%;其他股东合计持股 3.58%,最终实施
控制主体为财政部、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SH)、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财政局。
注 3:电投绿投的合伙人国电投科创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战投法律意见书
注 4:国家电投通过 7 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创基金 18.65%的股份,该 7 家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
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
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
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
注 5: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投直接持股 94.1711%,其他股东情况为:①甘
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4690%,其为甘肃省国资委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②陕西省水电开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3599%(其股东情况为:陕西省国资委间接持股 81.7633%,中国信达(01359.HK)
直接持股 8.6571%,建设银行(601939.SH)间接持股 8.6571%,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间接持股 0.3061%,
汉中市国资委间接持股 0.2566%,安康市财政局间接持股 0.1880%,岚皋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事业单位)间
接持股 0.1104%,陕西省水利厅间接持股 0.0395%,国务院间接持股 0.0144%,财政部间接持股 0.0042%,国
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间接持股 0.003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间接持股 0.0002%)。
注 6: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新能源”)由国家电投间接持股 88.31%,其他股东情况
为:①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7.58%,其为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②中国能源建设集
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 2.86%,其为中国能建(601868.SH)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③其他
小股东合计持股 1.25%,该部分股东穿透后间接持股电投绿投 0.019%,占比极小,且对本次投资无重大不利
影响,其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注 7:①中国电力(02380.HK)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北京电力”)55.15%
的股份;②工商银行(601398.SH)与国务院通过北京诚通工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国家电投北京
电力 15.46%的股份;③中国人寿(601628.SH)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股东为财政部与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12.89%的股份;④农业银行
(6012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10.31%的股份;⑤中国
银行(6019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6.19%的股份。
注 8: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国家电投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
全的重要使命,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重组成立。国家电投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水电、核电、
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电源品种,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是我国三
代核电投资运营商之一。国家电投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
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注册资
本 350 亿元。截至 2025 年 3 月底,国家电投资产规模 1.9 万亿元,员工总数 13 万
人,所属二级单位 68 家,电力总装机突破 2.65 亿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 1.93 亿
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 72.77%,光伏装机、新能源装机、可再生能源装机、清
洁能源装机规模均为全球首位。因此,国家电投属于大型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 90.01%的股权;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通
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
战投法律意见书
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 56.67%的份额,国家电投
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因此,电投绿投为
大型企业国家电投的下属企业。
电投绿投曾参与 2023 年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SH)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电投绿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输电线路智慧运维与数智化(可视化、微气象、分布式故障等在线监测)建
设项目。通过部署高清可视化设备、微气象监测传感器以及分布式故障在线监测系
统,实时掌握输电线路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线路异常情况,降低因恶劣天气、设备
故障等因素导致的停电风险,提升输电线路的运行可靠性与运维效率;
②核电、海上风电、水电大坝等智能运维监测项目。针对核电、海上风电、水
电大坝等重要能源设施,开发定制化智能运维监测方案,运用先进的传感技术和数
据分析手段,对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全方位监测,保障能源设施的稳定运行,有效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③变电站智能巡检、辅助监控的建设项目。在变电站内引入智能巡检机器人、
高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结合人工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实现对变电站设备的全天
候、全方位巡检与监控;
④光伏场站无人机自主巡检与智慧运维项目。利用无人机搭载高分辨率成像
设备和专业检测仪器,对光伏场站进行自主巡检,快速扫描光伏组件的工作状态,
精准定位故障组件,结合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技术,为光伏场站提供科学的运维策
略,提高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电投绿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战投法律意见书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电投绿投及其出资人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经核查电投绿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关资金证
明文件,电投绿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
金。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承诺,电投绿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电投绿投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不存在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
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电投绿投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的企业,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
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电投绿投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
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电投绿投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不涉及利益输送。
(三)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资本”)
统一 社会代码 /
企业名称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1440101724826051N
注册号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梁
注册资本 366,365.7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22 日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2 楼 B 单元
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
经营范围 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工控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
战投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工控资本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
出具之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直接持有工控
资本 84.75%股权,并通过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工控资本 15.25%股权,
广州工控为工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持有广州工控 90%的股权,为
工控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工控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广州工控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先进制造业产业布局,有效整
合市属工业产业资源,提升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
展,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实力而打造的先进制造业投资控股集团。广州工控注
册资本为 62.68 亿元,2024 年广州工控位于世界 500 强 394 位。
广州工控立足工业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定位,积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产
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战略部署,对标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驱动型工业投资集团。
战投法律意见书
广州工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产业基础,目前控股
鼎汉技术(300011.SZ)、孚能科技(688567.SH)、广日股份(600894.SH)、山
河智能(002097.SZ)、润邦股份(002483.SZ)、金明精机(300281.SZ)、广钢气
体(688548.SH)7 家上市公司和松兴电气(836316.NQ)、荻赛尔(870317.NQ)、
中科博微(872103.NQ)、森宝电器(832593.NQ)4 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并且是广
州储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2024 年,广州工控的实现收入 1,238.23 亿元,
净利润 15.13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州工控总资产达到 1,692.58 亿元,
净资产达到 578.26 亿元。因此,广州工控属于大型企业。
工控资本系广州工控的全资子企业,为广州工控的下属企业,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工控资本总资产为 163.60 亿元,净资产为 112.93 亿元,净利润为 0.41 亿
元。工控资本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智能装备、智能电网、电力系统、新能
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机器人和智能系统等,重点对外投资标的主要为拥有良好的客
户资源、完备的装备水平、盈利能力以及丰富生产经验的高素质智能制造企业。工
控 资 本 或 其 旗 下 全 资 基 金 此 前 参 加 过 永 杰 新 材 ( 603271.SH ) 、 泰 鸿 万 立
(603210.SH)、思看科技(688583.SH)、科力装备(301552.SZ)、铁建重工
(688425.SH)、中集车辆(301039.SZ)、时代电气(688187.SH)、万凯新材
(301216.SZ)、西典新能(603312.SH)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
配售。因此,工控资本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工控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业务合作:工控资本控股鼎汉技术(300011.SZ)是 2009 年第一批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公司聚焦轨道交通行业,从最初的单一轨道交通地
面电源设备提供商,发展成为业务布局涵盖轨道交通车辆、电务、工务、供电、运
营等专业领域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形成轨道交通地面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车辆
电气装备、轨道交通智慧化解决方案三大业务板块和完善的售后维修及运营维护
服务体系。其中,轨道交通智慧化解决方案业务是以物理传感器、物联网技术为基
础,结合深度学习、机器视觉等人工智能技术在铁路火车、列车的应用,是保障铁
路火车、列车在运行状态的智能监测产品。甲方在电力行业的输电线路智能监测系
战投法律意见书
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等产品同时以物理传感器、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结合人工
智能技术在电力行业的应用,保障电网运营商输电线路、变电站等运行场景的安全
智能监测。甲方将积极发挥核心技术和开发经验,工控资本将凭借其在工业领域的
产业资源,同时推动鼎汉技术与信通电子结合各方优势,开展轨道交通等相关领域
的技术探讨和交流,寻求新产品研发和应用合作。
②产业链协同合作:工控资本是南网科技(688248.SH)的第七大股东,南网
科技是南网旗下科研所向市场化转型的代表,致力于应用清洁能源技术和新一代
信息技术,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智能设备”的综合解决方案,保障电力能源系统的
安全运行和效率提升,促进电力能源系统的清洁化和智能化发展。南网科技在智能
设备领域拥有“慧眼”无人机巡检系统、配网带电作业机器人等成熟产品,并实现了
广东变电站的全覆盖,显著提升了巡检效率。信通电子核心产品输电线路智能巡检
系统在电力运维市场占有率约 23%~29%,积累了海量巡检数据与算法优化经验。
工控资本将发挥南网科技股东的优势,积极推动双方结合各自优势合作探讨,以南
网科技的无人机巡检系统和配网带电作业机器人结合信通电子巡检数据与算法优
化经验,开发智能化程度更高的立体巡检与智能运维解决方案,实现产业协同,合
作共赢。
③资本合作:工控资本在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管理等
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全面的专业能力。工控资本将充分调动其在工业
领域投资的产业资源,发挥在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为信通电子提供重要的金融领
域支持与资源整合机会。同时,工控资本将依托广州工控产业投资平台的优势,为
信通电子提供优质的实体产业合作资源,协助信通电子发展成长。
④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各方将积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协助对接海外资源,
拓展海外市场。
综上所述,工控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战投法律意见书
根据工控资本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核查,工控资本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工控资本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关资金证明
文件,工控资本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根据工控资本出具的承诺,工控资本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工控资本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不存在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
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工控资本作为广州工控的控股子公司,系大型企
业的下属企业,由大型企业广州工控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工控资本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
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工控资本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电投绿投和
工控资本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分别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和第(一)项的规定。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二)配售资格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
担任职务、参与比例和持有期限等事项。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与发行人事
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招商资管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
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参与资管计划的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
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实施
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电投绿投和工控资本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信通电子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3,9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7,800,000 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2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
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不足 1 亿股(份)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3 家,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不
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二)战略配售参与规模
即不超过 390.00 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250.00 万元。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员工战配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规定。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证券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条件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电投绿投和工控资本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网
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并
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战略配售限售期限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电投绿投和工控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电投绿投和工控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其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与发行人或
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战投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以上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承销规则》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
(六)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配售协议约定了认购
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承诺款项等内
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中配售对象、数量、
参与规模、参与条件、限售期限、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均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和《承销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配售协议和各方分别出具的承诺
函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信通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电投绿投和工控资本均符合《实
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符合《实施细则》和《承销规
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战投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王 丰
张晨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