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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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其他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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