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买卖公司股票的事前报备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的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及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在预计实施之日的三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告知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事先通知本人,须确
保本人能够在其预计实施之日的三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制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该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实施该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熟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
度,了解有关“交易窗口期”“短线交易”“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股份交易
行为的相关规则并认真执行,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向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宣传、讲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关于禁止或限制股份
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告诫亲属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