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9:05: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总股本 314,8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723,419 股后
为 313,076,581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3,223,018.77 元
(含税)。公司 2024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年度公司现金
分红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94%。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注销等致使公司利润分配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313,076,581×0.17)÷314,800,000≈0.1691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前收盘价格-0.1691) ÷(1+0)=前收盘价格-0.169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光膜(香港)有限公司、苏锡光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新余市
瑞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伟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86359868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清溢光电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