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 中信博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19: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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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08           证券简称:中信博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
税)。
  如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应
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余额)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化,将另
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告
编号:2025-007)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9,065,88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份数量为 2,060,000 股,故可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 217,005,886 股。以
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17,005,88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9,065,88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份数量 2,060,000 股,故本次参与权益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217,005,886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17,005,886×1)÷219,065,886≈0.990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9906)÷1。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蔡浩、张燕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待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
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
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7286818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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