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牛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
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 666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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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829,332,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63%。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1,182 名(注:包
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45,883,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87 名,合计代表股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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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65,586,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同意 853,62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同意 864,011,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
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
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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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赵振兴
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