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
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
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
所各项规则、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九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
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上市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条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
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
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
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
持计划的,应当比照股份增持结果公告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
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给予
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解释权
归属公司董事会。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