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二) 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
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
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
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