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本制度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劳动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对其造成损害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
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
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
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
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
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
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
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
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如
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
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
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
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解释权
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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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