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
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长华化学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
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化学”)于2025
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
有关事项的议案》。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
际进展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
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连云港”
),将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0号”相应增加
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0号”和“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
新区石化产业基地石化五道18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增加的实施主体长华连云港系原实施主体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
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
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
格为25.75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募资金金额为524,464,369.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投项 承诺投入募 已投入募集 剩余募集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号 目名称 集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中信银行
税区支行
注:上述剩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及扣减的
手续费、账户管理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
募投项目名称
增加前 本次增加后
长华化学
实施主体 长华化学
长华连云港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 工园北京路20号
实施地点
化工园北京路20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
产业基地石化五道18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主要基于以下
考虑: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公司以建设成为绿色、低碳、智能化工厂为目标,
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大的资金投入规划,本次通过增加全资子公司长华连
云港为实施主体并同步增加相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建
设资金结构的优化,更快更好地推动募投项目建设,提高长华连云港和公司整
体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
实施进度,更好地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公司整体治理水平、管理水平的提
升。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长华连云港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需求做出的谨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
用途、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会对公司
当前和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的
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
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
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此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
体和增加相应的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发展规划需求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和公司整体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协调
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公司整体治理水平、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提高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均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
需求及规划,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作
为实施主体之一并同步增加相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信
息系统建设,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
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募集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对
股东的回报。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
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
增加的实施主体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此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度,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
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 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