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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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58 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股份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
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
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69,200 股,
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具体详见《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将回
购股份原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
                  ,使用回购股份数量为 969,200 股。具体
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告编号:2025-
详见《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
             《股份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综上,预计在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时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存放于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全部股份共计 969,2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实施差异化分红。本次权益
分派符合《股份回购规则》、《股份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全部股份为基数,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0 元(含税);本年度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
次利润分配。
配方案。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为 249,153,318 股,剔除不参与本
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全部股份 969,2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
的总股本为 248,184,118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以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3 日)收盘价价格 23.71 元/股为
参考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71-0.6500)÷(1+0)=23.0600 元/股。
÷总股本=(248,184,118 股×0.6500 元/股)÷249,153,318 股≈0.6475 元/股。
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71-0.6475)÷(1+0)=23.0625 元
/股。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3.0600-
   综上,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
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股份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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