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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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由董事会予以补选。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独立的专职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日常和专项
的审计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作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
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或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书面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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