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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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情况紧急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的障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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